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37號
- 債權人
-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沈明鎮
- 債務人
- 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議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議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