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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3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明鎮 債 務 人 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議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議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抗告者,支付命令於抗告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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