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6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