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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陳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 原告
    江啟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江啟東(即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10月11日就任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10月24日聲報就任。嗣因直至目前為止,尚有不動產未完成拍定,爰請鈞院准予再展延清算期日六個月,以便順利進行清算程序並辦理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核閱聲請人所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通知一份,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亦應積極配合清理公司之不動產,如公司不動產確有不易清理情形,亦應提出具體數據,釋明公司不動產無法清理之困難,使法院信其為真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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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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