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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

債權人
宮田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許張柔桂即瑞安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張柔桂即瑞安企業社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瑞安企業社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戶籍謄本一份,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函文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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