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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債權人
健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
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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