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嘉樂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借款人郭榮文於民國86年5月3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9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 86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5月12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 借款人郭榮文於民國89年5月16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 人嘉樂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借款人郭榮文於民國86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820,000元,並邀第三人乙○○為連帶保證人,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106年6月10日,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 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惠清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短竹 │ │912-71 │建│ │ │5953 │五萬分之一百零四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十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六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751 │嘉義市○○路│嘉義市短│住家用鋼│65.5│ │ │ │ │ │ │65│陽台 │7.│平│全部 │共用部│ │ │ │193號16樓1 │竹段912-│筋混凝土│1 │ │ │ │ │ │ │.5│ │53│方│ │分:短│ │ │ │ │71地號 │造十六層│ │ │ │ │ │ │ │1 │ │ │公│ │竹段42│ │ │ │ │ │ │ │ │ │ │ │ │ │ │ │ │尺│ │0建號 │ │ │ │ │ │ │ │ │ │ │ │ │ │ │ │ │ │ │,面積│ │ │ │ │ │ │ │ │ │ │ │ │ │ │ │ │ │ │5980.1│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 │ │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 │ │五萬分│ │ │ │ │ │ │ │ │ │ │ │ │ │ │ │ │ │ │之一百│ │ │ │ │ │ │ │ │ │ │ │ │ │ │ │ │ │ │;短竹│ │ │ │ │ │ │ │ │ │ │ │ │ │ │ │ │ │ │段664 │ │ │ │ │ │ │ │ │ │ │ │ │ │ │ │ │ │ │建號,│ │ │ │ │ │ │ │ │ │ │ │ │ │ │ │ │ │ │面積35│ │ │ │ │ │ │ │ │ │ │ │ │ │ │ │ │ │ │84.99 │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 │ │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 │ │五萬分│ │ │ │ │ │ │ │ │ │ │ │ │ │ │ │ │ │ │之二百│ │ │ │ │ │ │ │ │ │ │ │ │ │ │ │ │ │ │五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