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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請人
嘉義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弄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王錦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3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1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錦文於民國97年6月28日至民國97年7月5日尚欠聲請人貨款1,838,110元均未依約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欠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太平    │        │31-31           │建│    │    │88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99 │嘉義市○○路│太平段31│住家用鋼│43.4│43.3│    │    │    │    │    │86│        │  │  │全部  │      │
│    │    │190巷10弄5號│-31地號 │筋混凝土│3   │3   │    │    │    │    │    │.7│        │  │  │      │      │
│    │    │            │        │加強磚造│    │    │    │    │    │    │    │6 │        │  │  │      │      │
│    │    │            │        │2層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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