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弄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3月14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王錦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3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13日止,依法登 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錦文於民國97年6月28日至民國97年7月5日尚欠聲請人貨款1,838,110元均未依約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欠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洪麗惠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太平 │ │31-31 │建│ │ │88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99 │嘉義市○○路│太平段31│住家用鋼│43.4│43.3│ │ │ │ │ │86│ │ │ │全部 │ │ │ │ │190巷10弄5號│-31地號 │筋混凝土│3 │3 │ │ │ │ │ │.7│ │ │ │ │ │ │ │ │ │ │加強磚造│ │ │ │ │ │ │ │6 │ │ │ │ │ │ │ │ │ │ │2層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