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月12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至民國 101年12月3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為債務人康 敏斯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債務人康敏斯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7月31日起計積欠聲請人貨款954,810元,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許惠清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太保市 │祥和 │ │410 │建│ │ │50.36 │4分之1 │ │ ├──┼───┼────┼────┼────┼────────┼─┼──┼──┼──────┼─────────┼──────┤ │002 │嘉義縣│太保市 │祥和 │ │412 │建│ │ │719.66 │4分之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