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錦文於民國95年5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25年4月2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錦文於民國97年7月14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茲因(1)債務人駒成建設有限公司邀債務人張錦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2)債務人烽騰營造有限公司邀同張錦文、林雪峰、蘇欽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二筆合計新臺幣10,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7 │田│ │ │957.8 │全部 │ │ ├──┼───┼────┼────┼────┼────────┼─┼──┼──┼──────┼─────────┼──────┤ │002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8 │田│ │ │618.28 │全部 │ │ ├──┼───┼────┼────┼────┼────────┼─┼──┼──┼──────┼─────────┼──────┤ │003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9 │田│ │ │1029.3 │全部 │ │ ├──┼───┼────┼────┼────┼────────┼─┼──┼──┼──────┼─────────┼──────┤ │004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10 │田│ │ │304.49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