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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錦文於民國95年5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25年4月2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錦文於民國97年7月14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茲因(1)債務人駒成建設有限公司邀債務人張錦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2)債務人烽騰營造有限公司邀同張錦文、林雪峰、蘇欽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二筆合計新臺幣10,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7          │田│    │    │957.8       │全部              │            │
├──┼───┼────┼────┼────┼────────┼─┼──┼──┼──────┼─────────┼──────┤
│002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8          │田│    │    │618.28      │全部              │            │
├──┼───┼────┼────┼────┼────────┼─┼──┼──┼──────┼─────────┼──────┤
│003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9          │田│    │    │1029.3      │全部              │            │
├──┼───┼────┼────┼────┼────────┼─┼──┼──┼──────┼─────────┼──────┤
│004 │嘉義縣│中埔鄉  │和興    │        │1001-10         │田│    │    │304.49      │全部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