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 聲 請 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非訟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乙○○
- 相 對 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紅絹於民國92年5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42年4月2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紅絹於民國97年10月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丁○○,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紅絹於民國92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880,000元、民國94年5月31日邀同蘇俊榮、吳雪香連帶保證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及96年6月7日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溪口鄉 │上崙 │ │151 │建│ │1 │11 │全部 │所有權人:蘇 │ │ │ │ │ │ │ │ │ │ │ │ │正和、丁○○│ │ │ │ │ │ │ │ │ │ │ │ │各2分之1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電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梯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樓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梯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間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0 │嘉義縣溪口鄉│嘉義縣溪│住家用鋼│49.3│49.3│49.3│12.6│ │ │ │16│陽台 │19│平│全部 │所有權│ │ │ │妙崙村新興庄│口鄉上崙│筋混凝土│9 │9 │9 │6 │ │ │ │0.│ │.1│方│ │人:蘇 │ │ │ │12號 │段151地 │造三層樓│ │ │ │ │ │ │ │83│ │8 │公│ │正和、│ │ │ │ │號 │ │ │ │ │ │ │ │ │ │ │ │尺│ │丁○○│ │ │ │ │ │ │ │ │ │ │ │ │ │ │ │ │ │ │各2分 │ │ │ │ │ │ │ │ │ │ │ │ │ │ │ │ │ │ │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