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聲請人
- 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號一樓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永泉源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即嘉展百貨行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永泉源百貨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永泉源百貨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就甲○○、永泉源百貨有限公司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向相對人乙○○即嘉展百貨行之請求,因其非本票之發票人,故該部分請求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1231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7年12月28日 │40,000元 │ 未載 │97年12月29日 │CH468728 │ │ ├──┼───────────┼─────────┼───────────┼───────────┼────────┼───┤ │002 │97年12月28日 │40,000元 │ 未載 │97年12月29日 │CH468729 │ │ ├──┼───────────┼─────────┼───────────┼───────────┼────────┼───┤ │003 │97年12月28日 │40,000元 │ 未載 │97年12月29日 │CH4687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