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雋良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乙○○
- 6號一
- 人 6號
9巷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六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9月4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詎於民國97年3月19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