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 聲請人
-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弘聯環保回收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只能對發票人請求,爰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其提出之本票所記載之發票人為黃玉山,為此聲請人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