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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聲請人
南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巷6號

            巷6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30日至民國93年12月31日等簽發之本票十六張,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人為法人者所提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其名稱及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倘聲請人未記載或記載不明或不完備時,即屬法定程式有欠缺,法院應定期命補正,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個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通知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南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資料,該通知於民國97年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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