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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游悅晨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4號聲 請 人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甲○○等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就本件訴訟為訴訟參加,按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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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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