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4號聲 請 人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甲○○等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就本件訴訟為訴訟參加,按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