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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D○○
相對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相對人
旗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相對人
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對人
謳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
相對人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成龍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龍展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相對人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
相對人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
相對人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相對人
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
相對人
啟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宗
相對人
慶堂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立威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相對人
文野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相對人
保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昀儒
相對人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相對人
宏宇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對人
視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相對人
r○○
相對人
嘉得汽車材料行即曾炎山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朴子食品店即柳許阿招
相對人
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相對人
未○○
代理人
午○○
相對人
X○○

      S○○

      P○○

      天○○

      O○○

      A○○

      R○○

      戊○○

      E○○

      申○○

      巳○○

      亥○○

      H○○

      B○○

      N○○

      f○○

      Y○○

      戌○○

      L○○

      I○○

      丁○○

      l○○

      地○○

      e○○

      j○○

      m○○

      d○○

      i○○

      辛○○

      壬○○

      M○○

      U○○

      q○○

      J○○

      丑○○

      C○○

      寅○○

      乙○○

      宇○○

      n○○

      玄○○

      G○○

      己○○

      T○○

      卯○○

      o○○

      s○○

      Q○○

      宙○○

      F○○

上列異議人對相對人及本身依本院92年度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金額聲明異議,本院於99年3月4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關於相對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刪除正業水電行林清欽之記載,並增列相對人r○○(住嘉義市○○路132號)、嘉得汽車材料行即曾炎山(住台中市○○路○段7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於理由欄並未有正業水電行林清欽之記載,相對人欄卻有此項記載,應係誤載,且理由欄已有相對人r○○及嘉得汽車材料行之記載,卻在當事人欄誤漏未記載,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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