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律師 破 產 人 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美 代 理 人 吳碧娟律師 債 權 人 德昭工程行即何德昭 債 權 人 興華水電工程行即李舜興 債 權 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債 權 人 超群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債 權 人 茄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真 債 權 人 中華建材行即陳芳彬. 債 權 人 和鎂企業行即賴春江 債 權 人 順勝企業行即沈桂華 債 權 人 勝發工業社即郭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綢 債 權 人 上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月 債 權 人 角度玻璃有限公司(登記廢止) 法定代理人 李金孌 林登坤 林温現 林正洋 林昱君 債 權 人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債 權 人 宏展企業行即吳安民 債 權 人 泰聯企業行即陳美伉 債 權 人 正昇企業社即葉春重 債 權 人 瑞華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賴麗華 債 權 人 宏昌木器行即蕭誌杰. 訴訟代理人 林香 債 權 人 良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瑞富 債 權 人 萬都工程行即林世豐 債 權 人 益蒼企業社即蔡益蒼 債 權 人 永煌電料行即邱惠英. 訴訟代理人 曾烟 債 權 人 台群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政 債 權 人 名佳美建材行即陳宏. 債 權 人 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順 債 權 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訴訟代理人 陳美靜 債 權 人 中大企業行即李偉章 債 權 人 冠佑工程行即朱冠鳴(歇業) 債 權 人 明倫油漆即蔡明周 債 權 人 明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鳳 債 權 人 泉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迭 訴訟代理人 余慧君 債 權 人 嘉秝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富 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嘉義分廠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鑌 訴訟代理人 夏志輝 債 權 人 金鑽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吟 債 權 人 東昌儲水桶行即曾秀. 債 權 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債 權 人 嘉展衛材行即王錦燦. 債 權 人 連盈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翁錦絲 債 權 人 建順通扶手工程行即遊阿源 債 權 人 明溢鋁門窗行即涂玉. 債 權 人 全鴻企業行即王秋娃 債 權 人 再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誠 訴訟代理人 柯振雄 債 權 人 昇造工程行即郭進福 債 權 人 蒼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谷 債 權 人 信皇塗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緞 債 權 人 乙順水電工程行即廖雅菁 債 權 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惠洲 債 權 人 九聯企業社(歇業)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蔡達源 蔡麗玲 同上 債 權 人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芳 債 權 人 兩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龍 債 權 人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范秀珠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為: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訴訟代理人 周芷玄 債 權 人 政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楨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峯 債 權 人 宏嘉企業社即劉寶蓮 債 權 人 益昌鑽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芽 債 權 人 陳文章 債 權 人 冠美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債 權 人 吳佩貞 訴訟代理人 劉順淋 債 權 人 弘昌鐵工廠即呂瑞昌 債 權 人 蔡惠櫻 訴訟代理人 李青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春安 訴訟代理人 高麗玲 債 權 人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游春英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聲請人因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楊瓊雅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4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資產經查有現金新台幣5,371,796 元可供分配,而本件財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277,716 元,應優先償還,餘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