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 陳清勝即全能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