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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坤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明義即嘉瑩鐵工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游悅晨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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