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為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97年6月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而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請求,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立梅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何萬田、何林雪香、何欣芳、何欣芸、何松祐及聲請人之配偶陳筆書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戶籍所在地之戶籍謄本。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配偶、公婆及子女同住;若於戶籍房屋外另行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二、95年間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包括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須有簽章,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未能依債務協商條件履行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 四、聲請人所有嘉義縣水上鄉○○段723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房 屋(門牌號碼:嘉義縣水上鄉○○街2巷12號)之最近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八、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九、聲請人前2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除已陳報之安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源昌木業製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億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所得外,另請陳報聲請人於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狀況。聲請人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十、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教育加註冊費、交通費、 醫療費等支出證明文件,並請詳列具體項目與相關證據製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十一、聲請人自陳因公公住院、手術3次,每月須支出1,500元之醫療費用,請提出公公罹患疾病之診療紀錄、最近2個月 內繳費收據,並陳報目前就醫狀況。 十二、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何萬田、何林雪香、何欣芳、何欣芸、何松祐及聲請人之配偶陳筆書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其他足供證明薪資額度之文件),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其他投資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四、聲請人之受扶養義務人何萬田、何林雪香,其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協議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公公與婆婆,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五、聲請人與配偶對受扶養人何欣芳、何欣芸及何松祐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子女,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六、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陳報本院。 十七、原聲請狀中關於債權人之地址及債權數額均付之闕如。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依據前述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具體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十八、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債權(即房屋貸款),如有,請表明其債權人姓名(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主營業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債權數額、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表明訂定該約款,並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該自用住宅不以屬於債務人單獨所有者為限。 十八、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包括民間債權人、地下錢莊等),如有,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十九、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記載國泰人壽對其有3筆有擔保或 優先權之債權總計約51.5萬元,其擔保品為何?(如為保單質借,請詳細記載借款金額、起迄時間,並提出聲請人保單質借之證明文件為憑)何以財產清冊中未見記載? 二十、聲請人於聲請狀自陳因經營直銷與小生意虧損負債,請具體說明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應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