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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為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95年間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
    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包括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
    款計畫,須有簽章,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
    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依債務協商條件履行之具體
    原因及理由為何?
三、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如有,應
    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並提出繫屬之相關證
    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陳持有東隆五金工業股票66股,請提出股票集中保
    管存摺影本供本院參辦。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94、95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狀況說明書
    (除已陳報部分外,包括其他存款、保險及其他投資等資料
    。如有存款,請陳報金融機構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
    款數額;如有保險,請提出債務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
    約(含以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林文哲、林亮圻、林亮穎及
    聲請人之配偶吳怡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
    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林文哲、林亮圻、林亮穎及聲
    請人之配偶吳怡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
    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人自陳於95年2月至95年11月間曾經營林記商行,請說
    明該商行之現存剩餘價值及資產流向,並提出營業活動及營
    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九、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膳食費、交通費等支出
    證明文件,並請詳列具體項目與相關證據製作成表冊,以供
    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十、聲請人自陳扶養之親屬林文哲患有重度器官障礙,請提出林
    文哲罹患疾病之診療紀錄、最近2個月內繳費收據,並陳報
    目前就醫狀況。
十一、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林文哲是否有領取失業給
      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
      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二、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林文哲、林亮圻、林亮穎及聲請人
      之配偶吳怡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
      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
      (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
      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
      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林文哲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聲請人最近二年每月實際已支付之扶養費用若干?
      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十四、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並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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