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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柯月美

  • 原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李文政 附表: (一)聲請人應釋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共繳納幾期?金額?)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釋明何時自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離職?離職前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提出必要支出中房屋租金、電費、瓦斯費、生活開支之支出證明,房屋租金部分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完整,看不出租賃標的及租金為何),並應釋明其中電費、瓦斯費醫療費部分之計算標準(卷附中醫單據僅2張,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單據僅5、6月 ,聲請人稱每月看中醫4次、每3個月到臺南醫院回診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所有汽車之行車執照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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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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