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柑杏 附表: ㈠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何時毀諾? ㈢請提出聲請人財產歸戶清單、配偶林鈺釗、兒子林耀群及林耀宗95及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㈣請提出小腳腿羊肉爐、大順商行之稅捐證明及註銷證明、繳納房貸證明。 ㈤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