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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人
甲○○

            樓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租賃契約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支出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任職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及薪資證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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