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主張有該條例第153條之事由 ,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業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檢附補正資料(或書面陳明無法提供之事由)且申請協商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亦為收受之證明及上開申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二年內財產(如不動產、股票、存款等)之變動情形。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陳報是否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及債務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四、陳報威信企業社及三藝精品企業行之現存剩餘價值及資產流向,並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確實之居住地址與戶籍地是否同一處所及現戶籍所在地之房屋之所有權人暨占有使用人,並重行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原租賃契約書上未載租屋地址)。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另有尚未提出之存款資料、其他投資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存摺影本、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之。 八、陳報聲請人所列基本生活費及扶養費之各項支出費用明細,並提出前開費用及職業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另如現居地址已非嘉義市東區水源地17-22號,請重行提出現居地址之 水電費證明文件。) 九、陳明聲請人所欲向本院聲請究係更生抑或清算程序(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聲請之事項係清算程序,惟後另載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及第153條之規定聲請本件更生並提出預擬之更生方案);如係清算程序,則請併同提出所有得為清算財團之財產明細資料並製表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