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嘉義縣分局謝敏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號
嘉義縣分局謝敏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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