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嘉義縣分局謝敏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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