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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嘉義縣分局謝敏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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