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育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甲○○
- 5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8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82號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97年執全字第541號執行在案,迄未起訴,有本院分案室查詢回函3紙在卷可參,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