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匯豐茗茶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台幣20,008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裁 判 費 │20,008元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