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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維德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德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德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叄仟肆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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