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99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