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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晟通運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晟通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80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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