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晟通運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晟通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80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