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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告
陳清勝即全能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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