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陳清勝即全能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