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3萬2,347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