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萬2,347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