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3萬2,347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