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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告
立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憲義即嘉義市私立威

士登老人長期照護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憲義即嘉義市私立

威士登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99,71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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