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川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9,05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21,4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