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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弘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8,8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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