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弘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8,895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