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洪嘉蘭

  • 當事人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被   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叄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叄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叄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