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富菖土木包工業(合夥)
- 原告
- 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1萬6,830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