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富菖土木包工業(合夥)、一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富菖土木包工業(合夥)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萬6,830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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