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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富菖土木包工業(合夥)一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富菖土木包工業(合夥)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萬6,830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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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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