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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告
甲○○
被告
皇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巷5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捌佰柒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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