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皇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巷5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捌佰柒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