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0號
- 原告
- 吳鳳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2萬4,534元,應繳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