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吳鳳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萬4,534元,應繳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