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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告
吳鳳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2萬4,534元,應繳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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