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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
聚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一一八四八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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