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崇佑即先鋒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483元,應繳裁 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9,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