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快易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肆萬肆仟零肆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