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6號
- 再審原告
-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5萬5,68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5萬5,68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