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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6號

再審原告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5萬5,68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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