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陳錫榕即裕祥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500元,應繳裁 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