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丙○○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9,8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