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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蘇雅慧

  • 當事人
    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丙○○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9,8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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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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