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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游悅晨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4,502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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