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4,502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