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昇糧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即永昌碾米工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1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2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為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