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 被上訴人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862,4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