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輝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