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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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